投融资体制转型中政府及平台的权责体系

2018-01-16 10:07:13

1、政府当前角色定位中存在的四大问题:

问题一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间委托代理关系失灵,地方政府行为边界不清,政企不分问题严重,政府本应承担资产监管、行业管理以及激励约束职能,但事实上地方政府对企业的人权、事权进行集中管理,实质上参与平台公司的人员任命、决策制定、资金调度等工作。地方政府对平台公司内外事务进行干预,使得城投公司丧失了应有的独立地位,无法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

问题二平台公司承担社会服务职能,部分替代地方政府职能,    平台公司最主要的职能是融入资金解决地方政府市政建设缺口,一方面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借款工具”,另一方面也事实代理了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职能,负担了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

问题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连带责任的“保护人”角色导致亏损城投公司恶性循环,实际负债过程中,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相当一部分来自于财政补贴或者土地出让,企业的偿债能力实际上是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的体现。因此城投公司对地方政府的“兜底”存在依赖性,会放弃主观努力,错过最佳转型时机。

问题四激励约束机制目标单一化,城投公司短期行为明显    由于效率考核导致地方政府以及其管理下的城投公司短期行为明显。

2、地方政府职能转换及角色定位转变的四大途径:

途径一政府职能由过去的投资融资决策者转换为服务监管提供者,降低道德风险损失,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将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的职能相分离,另一方面要成为政府公共政策的供给者与市场环境的监管者。

途径二地方政府应主动承担纯融资平台、纯公益项目建设平台职责,提高城投公司市场化水平,平台公司的投资对象应向经济效益较好的经营性项目与公共服务转型,如养老、医疗等,以获得稳定的营业收入与资金来源。

途径三建立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针对不同类型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公益项目采取政府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盈利不足的准经营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补贴”;盈利较好的经营性项目,地方政府主动破除进入壁垒。

途径四隔离地方政府信用与城投公司信用,倒逼平台公司改革转型,政府对于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积极支持。

3、新型政府-平台公司关系重建

(1)城投公司与市政府的关系

根据各地城投的实践经验,转型后城投公司与市政府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所有、授权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政府所有是指城投公司是由当地政府全额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并由当地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能。

授权管理是指当地政府授权城投公司管理当地内国有资产,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自主经营是指城投公司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尽量减少对其日常经营的行政干预。

自负盈亏是指城投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并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好坏及盈亏承担全部或相应的经济责任。

(2)当地政府对城投公司的控制措施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当地政府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城投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制定、修改或批准城投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章程;

由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为了保证城投公司具备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国资委可将部分股东会职权授权城投公司董事会行使;

对城投公司企业负责人进行定制的绩效考核,并以此决定负责人的薪酬。

(3)城投公司与当地职能部门的关系

城投公司作为地方投融资平台,主要为当地城市发展及运营服务。在这期间,城投公司从项目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需要办理各种手续,也会与有关部门有账务上的往来,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这需要各市直相关部门的配合,两者应该是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鉴于城投公司性质及职能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其与财政局、国土局、组织人事部、项目指挥部的关系甚为密切,因此需着重界定这几个部门与城投公司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