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未经批准,融资成本不得高于8%
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行为,加强企业融资事项管理,防范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所属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本办法中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合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
第四条 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融资程序,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
第二章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要加强所出资企业融资事项管理,结合监管实际,依法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完善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和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行债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管控”。
(二)核准所出资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及企业申请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事项,引导企业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相匹配。
(三)督促所出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如期偿付资金本息。
(四)指导所出资企业防范、化解、处置融资风险。及时将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是本企业融资活动的责任主体,是融资决策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融资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要明确本企业融资事项管理专门机构及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所属企业融资权限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
(二)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包括本办法所指融资计划及其他融资计划。本办法所指融资计划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用途、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等内容。其他融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偿还刚兑、银行贷款、非标等债务风险的资金需求。
企业所有融资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每年3月底以前将年度融资计划报市国资委批准。其他融资计划市国资委只审核总额,不单独审批。经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调增幅度超过10%的,在当年第三季度将拟调整计划报市国资委批准。
(三)加强融资决策管理。企业融资事项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四个步骤进行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债务规模、债务结构、盈利能力、偿还能力、资产质量等实际,充分考虑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合理选择融资方案,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四)加强融资风险管控。定期开展资金流动性风险评估,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充分研判企业未来债务偿还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偿付风险。
(五)建立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7月底前,将年度融资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报告。次年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上报上一年度的融资分析报告。上一年度融资分析报告可与下一年度融资计划一并上报。
(六)建立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事项,应提前3个月以上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报告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要加强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防止有息债务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第三章 融资事项管理
第八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事项,按以下决策程序办理:
(一)国有独资企业上述直接融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对资产负债超过合理水平、偿债能力弱的企业,市国资委要从严审批。
(二)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上述直接融资事项,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市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市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九条 须经市国资委批准的融资事项,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融资的请示,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情况说明。
(二)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
(三)融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聚焦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融资事项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
(二)企业债务总额、债务结构、资产负债率及债务风险状况。
(三)拟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流程及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融资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其他部门批准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确定融资方案,其中:
(一)非经市国资委批准,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
(二)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三)非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五)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六)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已出台的《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