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资委: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任何形式的金融产品融资
要点提示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不适用于金融企业。
(二)关于禁止事项。为有效加强债务风险管控,本办法第十二条明确,(1)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2)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3)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4)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5)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6)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三)关于直接融资监管。为切实加强对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事项,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股东会进行审批,且对于资产负债超过合理水平、偿债能力弱的企业,要从严审批。
要点提示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不适用于金融企业。
(二)关于禁止事项。为有效加强债务风险管控,本办法第十二条明确,(1)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2)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3)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4)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5)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6)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三)关于直接融资监管。为切实加强对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事项,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股东会进行审批,且对于资产负债超过合理水平、偿债能力弱的企业,要从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