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印发实施方案鼓励高新区成立专业运营公司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等多样化融资

2021-08-06 23:19:37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28号),加快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以下统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有效支撑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发展方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创造环境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高新区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体制机制持续创新,福州、厦门、泉州科技城基本建成,自创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共建一批协同创新平台,省级以上高新区设区市实现全覆盖。产业结构明显优化,新业态和新经济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产业增加值实现“双倍增”,创新型企业群体不断壮大。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管理体制更加精简高效,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体系加快形成,国家级高新区在全国排名明显提升。坚持绿色发展,推动产业转型,打造绿色低碳生态园区。

到2035年,建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福州、厦门、泉州科技城全面建成、创新功能更加完善高效,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度显著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主要产业进入全国价值链中高端,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以自创区引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三)布局建设福厦泉科技城。围绕以自创区为重点的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深入打造福厦泉创新型城市。以福州高新区、福州大学城为依托,推动福州建设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依托厦门大学、嘉庚创新实验室、同安“三谷”等创新资源,打造宜居宜业宜创的厦门未来科技城;以引进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为支撑,建设泉州时空科创基地。将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厦门未来科技城、泉州时空科创基地等科技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自创区年度考核,对建设成效明显的科技城给予奖励1000万元,经费继续从自创区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科技城内重大平台的用地指标给予保障,其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由所在地政府优先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依托国家级高新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

(四)发挥自创区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政策先行先试,进一步增强福厦泉高新区作为自创区核心区的带动能力。加强自创区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对协同创新的扶持力度,支持自创区三片区之间以及三片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科技创新平台共同开展协同创新。协同创新经费提高到5000万元。引导省内其他高新区,特别是老区苏区所在地的高新区主动融入自创区建设,支持带动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发展。各高新区要主动复制推广自创区、自贸试验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鼓励高新区与自创区、自贸试验区等加强联动合作。(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

(五)推动省级以上高新区设区市全覆盖强化地方政府高新区建设主体责任,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高新区,重点支持宁德市建设高新区,实现全省高新区设区市全覆盖。支持产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助推创新发展,支持传统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转型升级。加快高新区标准化建设,持续推动在高新区产业发展的关键节点上研究打造一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高新区创建国家级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国防科工办)

三、加快培育和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

(六)加快建设新基建。推动高新区实现千兆光纤+5G“双千兆”网络和移动物联网深度覆盖,有效满足高新区管理和企业转型升级低时延、高带宽、广覆盖、可定制的高质量网络使用需求。加强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高新区和创建中的省级高新园区同步规划建设5G基站、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智能传感及物联网等新基建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在用地保障、审批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信厅)

(七)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一批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吸引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的先进技术成果在高新区“首发首试”。支持高新区企业继续实施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深入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工程,培育形成若干以科技领军企业为龙头、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围绕人工智能、区块链、泛物联网、量子科技、类脑科学、柔性电子、高效储能、无人驾驶等新技术领域,加快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应用,培育未来产业。(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国防科工办)

(八)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立足高新区资源禀赋和基础条件,合理规划布局重点产业,确定主攻方向,各高新区力争形成1~2个在全省具有明显区域特色、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主导产业,提档升级优势产业,推动延伸产业链、布局创新链、补足服务链、提升价值链,形成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打造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高新区。深入推广“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促进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

四、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九)实施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程。以新制度、新机制建设首批省创新实验室,推动在生物医药、海洋高新、柔性电子等领域创建省创新实验室。支持建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用数学中心等,发挥平台创新引领支撑服务作用。支持高新区以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建设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主导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对新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高新区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技术交易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交易成交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教育厅、财政厅, 福州、厦门、泉州、宁德市人民政府)

(十)打造新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修订《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完善高新区创新创业创造服务体系,推动高新区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与高新区联合建设大学科技园。对高新区内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大学科技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适时开展动态评估,择优进行奖励。支持高新区创建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教育厅)

(十一)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继续打造“知创福建”品牌,完善服务,对高新区主导产业的知识产权申请提供优先审查通道,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鼓励高新区构建以企业为主导,高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打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推动高新区规划建设、企业生产制造、技术支撑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研制一批工业(产业)园区建设重点领域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

五、加速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十二)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新创业,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途径,加速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在高新区组织开展“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活动,推动各类要素资源在高新区集聚,促进技术、资本、人才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和精准对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核心业务,加快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品与品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

(十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专项行动,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培育更多“独角兽”、专精特新企业。建立健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完善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具有研发活动和研发机构的规上工业企业数量大幅增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十四)提升企业研发水平。围绕国家战略科技和我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建立健全产业重点攻关技术目录(库)制度,充实完善重点产业产学研协同创新重大项目目录。支持高新区内相关企业和单位积极参与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开展联合研究和创新攻关。对高新区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落实“揭榜挂帅”等机制,重点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构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机制、军民信息和设施共享机制,推进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培育一批“专、精、强、优”军民融合创新主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国防科工办)

(十五)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支持高新区企业通过多种方式与国内高等院所、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院校等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和引进国际创新团队。支持高新区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引智专项计划,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外国高端人才申请来华工作许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可按规定申请人才签证。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探索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科技厅、教育厅、工信厅,省委人才办、编办)

六、加速推动开放协同创新

(十六)加强区域创新合作交流。鼓励高新区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国内知名科技园区、福州地区大学城等合作建设一批创新园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推动三明中关村科技园、中科院STS(科技服务网络计划)福建省中心及莆田分中心建设,形成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创新格局。发挥与中国工程院共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的作用,加强协同攻关,推动两院院士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高新区企业率先转化落地。推动省内高新区之间的合作交流,提升高新区建设发展水平。支持高新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共建职业技术技能提升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教育厅、人社厅,省科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拓展对外科技合作领域。推动高新区加强与创新先进国家和地区开展人才交流、技术合作和跨境协作,推动优势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等“创新飞地”。支持高新区加大对境外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领先企业、国际创新型企业的引进力度,积极创建国际创新园区。支持厦门建设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金砖国家的科技创新合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深化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

(十八)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赋予国家级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等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将省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事项下放或者委托到国家级高新区(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备案工作除外)。对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赋予具有独立财政管理职权、清晰独立管辖区划和设有科技管理机构的国家级高新区享有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在符合规划、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单个工业项目的容积率上限可提高至3.0。(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工信厅,省委人才办)

(十九)优化管理体制。修订完善《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省级高新区设立、变更、评价等全流程管理。先行探索高新区与设区市政府部门建立直通车制度。加强高新区管理力度,优化高新区内部管理架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整合归并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探索推进高新区共享职工之家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厅,省总工会)

(二十)加强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高新区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运营公司,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等多样化融资模式。积极运用上市融资再融资、发行债券等各类直接融资工具,支持高新区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探索担保机构、风险投资与银行合作的科技担保投资体系。(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科技厅,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八、加强组织管理

(二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加强对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的统筹。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加强对国家级高新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强化高新区的科技创新与治理。各高新区尤其是福厦泉国家级高新区,要加大先行力度,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鼓励担当作为、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生态环境厅)

(二十二)激励国家级高新区争先晋位。推动国家级高新区综合实力在全国排名稳步提升,把高新区建设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评价考核结果好的国家级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进入全国排名100名以内的国家级高新区,每晋升1位,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余的每晋升1位,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统筹用于高新区创新发展。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整改。对省级高新区将根据总体发展情况适时开展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