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申报项目需满足10大条件!

2020-09-14 11:48:25
关于做好第一批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积极稳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各地方项目准备情况,现就申报第一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第一批试点项目的示范性和代表性
第一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示范性强,选准选好第一批试点项目,对保障基础设施REITs工作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对此务必高度重视。第一批试点项目首先要确保依法合规,同时必须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代表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切实按照《通知》要戎,对拟申报项目认真审核把关,严格申报条件,坚持审核标准,特别是要注重项目的示范性和代表性,优中选优做好筛选工作,以充分发挥第一批试点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应严格符合《通知》明确的各项要求,此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区域。第一批试点主要考虑位于京津冀、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江三角洲、海南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伺内的项目,或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
(二)行业范围。申报项目必须是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包含产业类项目和商业地产项目。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重点行业进行申报,超出试点行业范围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产业园区项目,应位于我委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或《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确定的开发区范围内;不在上述范围内,但具有很好的示范引导作用、确需申报的,须事先与我司沟通。
(三)项目规模。拟发售基金总额(含原始权益人及相关方自留份额)原则上应大于5亿元。打包项目按照全部打包项目发售基金总额计算。
(四)同类资产。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持有或运营的同类资产数量较多、运营管理经验丰富,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后可使用同类资产进行扩募。要优先选取在全国范围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发起人为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五)运营时间。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于2018年331日前开始运营(含取得运营收入的试运营)。对运营模式成熟、现金流状况优良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时间可适当放宽,但应提供项目已进入成熟稳定运营期的证明材料。
(六)现金流。预计未来3年项目净现金流收益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不低于4%相关预测应合理客观,并说明预测过程及主要参数。
(七)回收资金用途。回收资金应主要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拟新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真实存在,且前期工作相对成熟;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以项目资本金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申报项目应提供回收资金用途情况的真实性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八)税收和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应符合税收、国有资产转让等政策规定,不得存在重大瑕疵和合规性风险。申报项目应提供相关专业机构说明性文件或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承诺函。
(九)中介机构。申报项目应在基本情况材料中,明确公募基金及计划管理人,以及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和税务咨询顾问等其他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REITs产品的权益属性,结合项目实际,综合参考市场可比产品,合理确定发行及管理费用水平和机制,不得恶性低价竞争,给未来正常运营留下隐患。
(十)项目建设运营成效。申报项目应在基本情况材料中,详细说明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效,包括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福祉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国家重大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有哪些突出特色,获得了哪些国家或省部级的奖励和荣誉等。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上述申报要求,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对项目的合规性以及材料完整性负责。对申报项目质量较差、项目明显不符合要求、申报材料存在较多问题的地方,将要求重新申报。。
(二)申报材料。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要求,向我委报送项目申请材料。同时,填写《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表》(附后),与项目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附件: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表
 

国家发改委投资司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