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办法原“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在第十六条“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的条件中,也删除了“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的条件。
保留了“第三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规定。
自此,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征求意见稿中已经不再强制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