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印发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20-08-10 10:31:18

来源:天津市国资委网站


中国城盟控股集团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资〔2020〕8号

各相关单位:

《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两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对照《暂行办法》关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实践探索,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收益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服务国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18〕1号)文件自《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


中国城盟控股集团

附件

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原则上由市国资委监管的市管、委管企业改组组建,现行党组织管理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投资、运营公司建立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投资、运营公司原则上应为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落实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工作。

投资、运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是天津市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投资、运营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运营公司对所持股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权责对应原则切实承担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

第五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发展的重点是调整结构,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为主要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调整国有资本产业结构、管理结构等,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发展的重点是做强产业,以产业投资为主,以服务国家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在关系天津市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通过开展投资融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等,引领社会资本投向,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  权责边界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天津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基础上,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投资、运营公司,将更多出资人权利授予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归位及授权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市国资委将以下职权归位或授权于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

(一)按照产权出资关系,对下属独(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有关国资监管规定履行产权审批及备案程序。

(二)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审批投资、运营公司之间市管企业以外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置换等事项。

(三)按照天津市国有资本布局和发展规划纲要,审批公司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和三年滚动发展规划,向市国资委报告结果。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投资监管要求对投资项目实施全程监管。

(五)在公司党组织领导下,聘任经理层成员。

(六)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建立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

(七)自主决定职工工资分配,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政策范围内,探索实行工资总额备案机制,对经理层进行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和市场薪酬水平核定经理层薪酬。

(八)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企业年金管理规定,审核或备案所属各级子企业(市管企业除外)建立企业年金方案。

(九)推动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工作。

第八条  投资、运营公司本部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产(股)权转让、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对外担保、对外捐赠、分配利润、财务预决算管理,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授权事项以外的重大事项,应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由市国资委履行相关程序。

第九条  对于股权注入投资、运营公司的市管企业(以下简称注入企业),在完成混改前,原则上投资、运营公司按照产权关系负责注入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产权管理事项审批、备案等工作,以及注入企业修改公司章程的审批工作。投资、运营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注入企业负责其内部产权管理事项审批、备案等工作。注入企业其他事项仍继续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

第十条  注入企业的党建工作、综治维稳、信访、安全生产等事项,由注入企业负责;未纳入混改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涉及的前述事项及遗留问题,根据混改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确保涉及市财政局拨款的资金渠道畅通。

第十一条  注入企业混改后仍作为市管企业的,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变,除产权管理、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外仍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涉及审核、核准、备案、决定等事项,需由投资、运营公司履行相应程序后报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注入企业混改后不再作为市管企业的,按照混改后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党组织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由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第十四条  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投资、运营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总经理一般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专责抓党建工作。

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五条  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和对外投资,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向所持股企业派出董事等事项,认真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

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或市国资委党委任免管理。董事由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选派、考核和管理。实行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投资、运营公司的经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日常投资运营,经理层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管理。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应加强对经理层成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监督约束机制。

投资、运营公司经理层实行聘任制或职业经理人制,选聘经理层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选聘、委托推荐等方式,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由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具体组织实施。投资、运营公司总会计师实行委派制度。

第五章  薪酬考核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组织任命和管理的投资、运营公司负责人(不含经理层),依据市管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和薪酬管理办法核定薪酬待遇,其福利待遇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授权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考核和薪酬管理。经理层的福利待遇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由董事会与经理层协商,综合考虑薪酬激励政策和市场化机制确定。董事会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应明确考核原则、考核周期、指标设置、指标权重、考核奖惩等。考核指标应兼顾企业实际并具有一定挑战性,对标国内先进企业。主要考核承担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持续发展能力、经营风险防控等指标。

薪酬管理办法,应明确薪酬结构、核定原则、核定办法、薪酬标准、福利待遇、发放管理、责任追索等。经理层薪酬应与市国资委部署的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严格的考核退出机制,对完不成考核指标或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不能胜任工作的,由董事会根据约定扣发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薪酬,根据情况予以解聘。对投资、运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的,按照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制度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条  投资、运营公司应规范运作,完善公司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强化制度建设,树立底线思维,通过各种手段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强化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产权管理、依法治企、合规管理等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通过制度体现公开公平,防范风险。

(二)完善监控方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采用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控制和事后监督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依靠前、中、后台部门的规范化、流程化运作,通过对运作的各个阶段进行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评价,并借助外部专家和各类专业机构的监督和协助,对经营活动实施全面、全过程风险管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运营公司应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跟踪、监测、分析重大风险变化,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按照债务风险防控制度要求,履行主体责任,进行月度债务统计分析;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调整负债结构,提高资金周转率;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强化债务事项管理;完善应急处置,避免风险或不良影响。

第七章  公司党建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加强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成员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负责人。投资、运营公司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十四条  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有关机构可以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一般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分属两个部门的应当由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分管。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党组织工作部门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熟悉经营管理、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骨干做企业党建工作,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严格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

第二十六条  投资、运营公司应提前介入,加强摸底调研,全面掌握注入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情况,加大对注入企业分类做好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理顺工作的指导推动力度。混改签约后,协助做好属地化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及时转接未纳入混改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根据接收的企事业单位现状和后续改革发展情况,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切实做到“四同步”、“四对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围绕“三重一大”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依纪履职情况等重点事项,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监督作用,整合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和内部常态化监督机制,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和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认真落实《天津市市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违规投资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级部门及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加强所属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